西安石油大学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基地包括:
(一)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二)学校立项建设(组建)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 科研基地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平台,其建设指导方针是“稳定研究方向、培养学术梯队、建设研究平台”。
第四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和聚集优秀人才,培育和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科研创新团队,围绕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开展具有特色性、前沿性和创新性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科研基地的建设须与学校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相结合,在凝练学科方向、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培育科研团队、提升学科水平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科研基地发展规划;
(二)立项审批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的校级科研基地;
(三)负责遴选、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
(四)负责推荐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主任及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校级科研基地主任、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五)为科研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监督科研基地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
(六)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的验收评估工作;
(七)除本条第五款外,学校的管理职责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分委员会承担。
第七条 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科研基地的立项申请;
(二)推荐校级科研基地的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基地主任;
(三)落实科研基地的人员配备;
(四)提供科研基地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协调组织科研基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
(二)组织、承担各类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组织、承担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本行业密切相关的重大应用型科技项目;
(三)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组织出版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译著;积极申请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每年发表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四)凝练研究方向,汇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依托所在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形成学科特色;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或承办国际和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六)接受国家、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基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七)组织本基地向高层次基地的申报。
第三章 立项
第九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的立项:
(一)按照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的立项标准,学校根据科研基地已有的科研平台特色、科技成果积累及科研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推荐其申报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基地。
(二)被推荐科研基地按有关规定编写立项(组建)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立项申请材料,开展立项工作。
第十条 校级重点科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发展规划;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具有鲜明、突出的特色,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有一定知名度;
(三)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的学术研究梯队,人员年龄、学历、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能够不断地争取并承担国家、省部、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科研项目;
(五)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硬件设备和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基地的立项:
(一)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院(系),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西安石油大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立项申请书》,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技处。
(二)科技处对提交的《西安石油大学重点科研基地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通过评审立项的基地,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其建设规划后,方可立项建设。
第四章 建设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须根据建设指导方针,严格按照立项建设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建设期间,其研究方向、任务与建设目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的,须经其学术(技术)委员会论证、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的建设经费由学校和科研基地共同筹措,用于改善科研基地的科研条件和环境。
第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上级主管部门给科研基地下拨经费的使用按有关办法执行。
(二)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的配套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依据其主管部门建设规划的任务要求,学校根据当年预算情况择优进行支持。
(三)立项建设的校级科研基地,根据其类别、建设规划、特色研究方向、对学科建设支撑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学校按照当年预算情况择优进行支持。
(四)为了保障已挂牌校级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学校根据建设情况择优给予一定的年度运行经费;需要新增仪器设备,可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五)学校 投入的科研基地经费,分为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装置、软件的购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要用于图书资料、软件和仪器设备的购 置),原则上不得用于购置计算机(含计算机配件);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调研、举办和参加与科研基地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学术会议、基础设施改造、设备维修。学 术会议的组织管理与经费管理按《西安石油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由于科研基地建设急需,需要跨年度使用建设经费的,经科研基地学术(技术)委员会论证,并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七)科研基地主任负责经费的支配使用。建设经费使用报销时,需经科技处和国有资产处审查签字,并办理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手续;运行经费使用报销时,需经科技处审查签字。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自制)。
科研基地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自制)必须按学术(技术)委员会论证后的平台建设规划分步实施,大型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须经学术(技术)委员会论证,报科技处审批后,由国有资产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 依托院(系)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科研基地负责人、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两个月不在岗的科研基地负责人,依托院(系)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科技处审批。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科研基地一般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设立科研基地办公室,根据人事处核实的科研基地人员编制可以设置1-2个管理人员岗位,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主任由学校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聘任,校级科研基地主任由学校直接聘任。科研基地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科研基地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审议科研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建设工作计划;
(三)审议其重大设备、仪器的购置和研制计划。
学术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科研基地主任要向学术(技术)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5人,其中校内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由科研基地提名,学校聘任,其任职条件应是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科研基地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相对集中和统一管理,保证公共实验平台的正常运转,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源保障。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地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档案保存工作。科研基地所有运行管理材料均需向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科研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署科研基地的名称,知识产权归西安石油大学所有。技术成果的转让、转化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运行良好。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科研基地的考评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验收。科研基地的年度考核、中期检查根据学校工作安排,采用汇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其检查内容、完成指标等按学校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研基地必须以书面形式每年向科技处和依托的院(系)汇报年度工作进展,并真实填报每个研究方向下主要成员的科研业绩。学校将以此作为评价科研基地建设、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条 凡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学校将缓拨或停拨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三十一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的验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级科研基地的验收。
(一)校级科研基地的建设期限一般为5年。建成后,科研基地填写验收申请书、依托院(系)进行审查,经科技处审核后,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校科研基地进行验收。
(二)专家组一般由7~9名同行专家组成,科研基地验收实行回避制度,科研基地的人员、依托院(系)人员、其聘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三)专家组依据建设规划书和验收申请书,听取科研基地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研究方向、目标、水平、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学术交流、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四)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由学校发文批准校级科研基地挂牌,正式开放运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西油科〔2003〕 146号)、《西安石油大学科研基地分层分类管理办法》(西石大科〔2005〕108号)、《西安石油大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西石大科 〔2005〕109号)、《西安石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西石大科〔2005〕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