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1-15 点击数:

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西石大实〔2020〕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工作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为切实加强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各实验室(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实验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实验室(中心)应设有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中心)的安全工作。安全责任人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实验室(中心)安全责任人应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及时填写《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教育日志》。各院(系)实验室负责人每月应至少督查一次,填写督查记录。

第四条 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在了解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熟悉实验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中心)应加强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第六条 实验室(中心)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七条 实验室(中心)在承接校外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中心)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合理布局。不得堆放与实验室(中心)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

第九条 实验室(中心)消防工作应以防为主,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知识,杜绝各类火灾隐患。

第十条 实验室(中心)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中心)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附近不得堆放物品。使用高压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中心)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时,购买、存储、使用和回收等环节要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台账,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中心)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中心)在使用微生物、生物活性物质等致病性生物因子开展实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中心)对涉及压力容器、强电设备、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致病性生物因子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中心)要重视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对废气、废液、废固的处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或丢弃,以免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中心)时须将涉及有害物质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并做好实验室环境评估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根据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仪器设备的场所,协调做好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中心)应针对不同实验仪器设备,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中心)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中心)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及时申请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中心)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消防设备与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实验教学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掌握各项实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中心),要严格遵守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切实保证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前,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和实验操作规程,告知学生实验室及实验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巡回检查指导学生的实验,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违规操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应全面检查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实验室(中心)安全管理办法》(西石大教〔2017〕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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